刚刚,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

时间:2025-05-22 中建政研 来源:江苏建筑管理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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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55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风险管控,现就房屋市政工程(含冷库建设工程室内冰雪运动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布局相关可燃易燃易爆材料情况周边线路电器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及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加强巡查,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同时符合产权单位管理及使用单位管理要求;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如可燃物清理防火分隔消防器材配备等)对动火作业现场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场所)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四个一律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动火作业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操作,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

(一)动火作业一律持证上岗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施工单位必须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安排持有效证件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一律申请批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要经使用单位(承包承租方)以及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作业一律条件核查项目现场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核查动火作业证内容与实际动火作业是否一致;核查动火人上岗资质及监护人的配备是否到位;核査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核查动火点周边可燃物清理消防器材配备防火分隔措施及与其他作业的隔离情况件核查不通过的,不予动火审批

(四)动火作业一律现场监管动火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职监护人员全程监护,监护人应当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核查动火作业证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动火作业证中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核查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作业要求;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中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当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当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作业证

三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六必须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当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当检查电焊机气瓶等设备完好性,确保使用合格的动火作业设备器材,严禁使用带病设施设备进行作业实行动火作业公示制度,动火作业前施工现场需制作公示牌,标注动火地点作业范围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等信息,接受监督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四严厉打击动火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各地要持续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涉假治理工作,指导施工企业运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全面排查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运用专项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施工企业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和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二)严格限制淘汰危及消防安全的施工技术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建部发布的两批技术淘汰目录,重点检查钢筋闪光对焊工艺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工艺钢筋热弯加工工艺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纸胎油毡防水卷材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竹(木)脚手架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等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限制禁用情况

(三)加强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全流程安全监管各地要强化在有限空间场景下设备安装调试保温材料施工防腐和涂装作业等关键环节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在开展动火作业前,加强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辨识,明确有限空间内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事故的危险物质,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有限空间动火作业个人防护循环通风气体检测通讯照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各地对工作中发现的施工现场消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发生涉及动火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

1.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2.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证

附件下载-苏建质安202551号.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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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江苏印发多份关于建筑消防方面的文件!

江苏:关于动火作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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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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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应严格实施

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应严格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实施

动火作业分三个级别

4.2.1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6.2.1.1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两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不得随意更换,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严禁脱岗,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禁止作业情形

1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6严禁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2)动火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4)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5)动火监护人脱岗

(6)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

查看全文: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点击下载电子版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继江苏省厅发文后,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电气焊作业数字化管理的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动火作业数字化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全面实行

各在建工程项目应按时录入信息

各在建工程项目将当前涉及的建筑焊工电焊机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安管系统)电气焊机库建筑焊工库,市安管系统将根据电气焊机的型号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生成建筑电气焊机唯一编码实现建筑焊机一机一码身份认证;对建筑焊工身份信息特种作业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焊工焊机人证机三位一体

动火作业需提前1天提出申请!

动火程序:

1.动火申请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实施前1天提出申请

2.过程监护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动火监护人应扫描动火作业监管二维码,核对动火人员电气焊机以及时间部位等相关信息

3.管理闭合动火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结束后拍摄现场火种残留物等清理情况并上传市安管系统

查看苏州全文:关于实行建筑施工电气焊作业数字化管理的通知

江苏: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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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江苏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44号),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

严格限制建筑高度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

2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

3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建筑

部分新建建筑,需报住建部备案!

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相关部门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质量终身责任制
  • 全面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高层建筑勘察设计业务

严格要求建筑防火设计与动火作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专题研究论证

  • 对专业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消防技术审查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指导施工单位全面落实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要求,及时进行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等培训;

  • 督促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动火作业四个一律管理,按照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规划许可与竣工验收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就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间距,以及外连廊内天井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意见

  • 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落实情况

查看全文:江苏省住建厅等3部门印文,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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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人大修订江苏省消防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

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查看全文: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2023年12月,江苏省住建厅印发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场评定填写以下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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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江苏省厅新规,自明日起正式施行!

江苏: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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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江苏省厅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的通知(苏建函消防2023274号 )

围绕落实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的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其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

01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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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中填表说明:

1.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2. 建设单位应以单体建筑或单位工程为单元开展消防查验,分别填写现场消防查验记录表,并据此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各单体建筑基本情况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建筑名称一栏中具体描述

3.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开展消防查验的单位不得与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为同一家或有隶属利益关系

4. 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内容应真实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5. 所有表格中栏目或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增加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02
各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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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 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 特殊建设工程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 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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